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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桂珍与卢远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珍,卢远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474号之一原告徐桂珍,女,61岁,1955年7月2日,地址:梅河口市。被告卢远章,男,地址: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远章的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珍撤回对被告卢远章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