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桂珍与卢远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珍,卢远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474号之一原告徐桂珍,女,61岁,1955年7月2日,地址:梅河口市。被告卢远章,男,地址: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远章的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珍撤回对被告卢远章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