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345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0年5月6日,住文县。被告李某,男,住文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院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曦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