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立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2814号被执行人赵立冬。关于赵立冬罚金一案,本院(2017)辽021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立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立冬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