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市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梅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市区江滨四区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865912。法定代表人郑积勤。被执行人廖梅仙,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9月23日衢州常山法院(2016)浙0822民初1512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梅仙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半山支行(账户:62×××70)存款2456元至常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山县支行,户名: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8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