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学键与陈绍产、江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键,陈绍产,江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民初3167号原告:黄学键,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县,被告:陈绍产,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江筱玲,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原告黄学键与被告陈绍产、江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学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绍产、江筱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学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绍产与被告江筱玲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绍产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3%。该借款届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陈绍产仍不还款。该借款系发生在被告陈绍产、江筱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江筱玲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二被告均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陈绍产、江筱玲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黄学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单各1份。被告陈绍产、江筱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绍产于2011年向原告黄学键借款1万元,并按月利率2.3%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5日,双方更换借条,被告陈绍产向原告黄学键出具载明“本人陈绍产因需向黄学键借人民币壹万元正。月利为百分二点三。所借时间十二个月”的欠条一张。后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今,被告陈绍产未向原告黄学键偿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被告陈绍产与被告江筱玲系夫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绍产向原告黄学键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的事实清楚,被告陈绍产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要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绍产向原告黄学键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江筱玲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绍产、江筱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59379,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绍产、江筱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学键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陈绍产、江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世超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雯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50970,2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