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佳丽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丽,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981号 申请人:刘佳丽,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张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南部县。 担保人:刘明德,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佳丽与被申请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佳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限额X元查封被申请人张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权证号:面积X平方米,。担保人自愿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权,面积为X平方米)在X万元限额内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磊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权证号,予以查封,限额X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