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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小煌诉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80号原告余小煌,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梁,分局局长。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新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郭安,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煌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星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