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小煌诉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80号原告余小煌,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梁,分局局长。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新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郭安,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煌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星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