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4执35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素昌与李殿卿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素昌,李殿卿,张倩倩,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5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朱素昌,山西省平定县人。被执行人李殿卿,昔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倩倩,昔阳县人。被执行人岳秀,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殿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殿卿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殿卿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殿卿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昔阳县新建路支行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限额2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