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薛恩军、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恩军,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25号申请人:薛恩军,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东山英武路**号。法定代表人:顾新华,总经理。申请人薛恩军、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3月7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自2017年5月6日起在《人民法院报》连续三天发布公告。没有利害关系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薛恩军、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所属“兴航227”轮于2014年9月25日0945时许,在途经温岭沿海鹿××嘴附近海域时,与“浙玉渔冷10108”轮发生碰撞,造成“兴航227”轮船舶及所载970吨槽钢沉没,“浙玉渔冷10108”轮球鼻轻微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以及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并提交了“兴航227”轮《船舶所有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兴航227”轮船舶所有人为申请人薛恩军和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2日建造,总吨498吨,净吨278吨,准予航行沿海(内河A、B级)航区,作一般干货船用。2014年9月25日0945时许,“兴航227”轮在途经浙江温岭沿海鹿××嘴附近海域时,与“浙玉渔冷10108”轮发生碰撞,造成“兴航227”轮船舶及所载970吨槽钢沉没,“浙玉渔冷10108”轮球鼻轻微受损。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恩军和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请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薛恩军和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申请人薛恩军和申请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者本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绍龙审判长 熊文波审判长 李 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