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东与陈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东,陈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60号原告:陈志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告:陈锦,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原告陈志东与被告陈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志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143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白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茂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