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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东与陈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东,陈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60号原告:陈志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告:陈锦,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原告陈志东与被告陈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志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143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白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茂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