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肖忠禄、曾赛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忠禄,曾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41号移送执行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忠禄,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曾赛金,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肖忠禄、曾赛金民间借贷诉讼费纠纷一案中,移送执行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1804.5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俩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俩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单位发现俩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依职权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