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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督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海龙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丁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303民督113号申请人: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福旺物业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锁,系该公司会计。被申请人:丁海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称,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按0.4元/月/平米;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0.46元/月/平米;自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0.5元/月/平米。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xx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申请人丁海龙系xx小区业主,其具体住址为xx小区xx室,住房建筑面积85.61平方米。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丁海龙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2109.43元(85.61平方米×0.4元/月/平米×4个月+85.61平方米×0.46元/月/平米×24个月+85.61平方米×0.5元/月/平米×24个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提供的《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及物业费欠交证明予以佐证。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要求被申请人丁海龙给付欠交的物业费2109.4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丁海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福旺物业公司物业费2109.4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丁海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喜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