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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新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6刑初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新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鼎市。2004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6日因吸毒被福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0日经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新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新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林新纺从福鼎携带11包计55.5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到柘荣找孔某,次日凌晨在柘荣县xx号房子附近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林新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孔某和陈某的证言,柘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拍摄的涉案毒品和现场照片,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搜查录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尿液提取记录,现场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林新纺户籍证明,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新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5.5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新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量刑建议为八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新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林新纺从福鼎市携带11包计重55.5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到柘荣县找孔某,次日凌晨在柘荣县xx号房子附近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收缴了上述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7日下午3点多,自己通过微信与林新纺联系,以富溪朋友要,向他约定购买30克冰毒,后来他打电话讲直接送到柘荣给自己,自己就在家等他,大约晚上7时许自己就被柘荣公安局抓了。如果当晚没有被抓,肯定会向林新纺购买。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凌晨零时50分左右,一个客人打电话叫自己开车去柘荣接他回福鼎,2时许自己在柘荣xx酒店门口接到他,在车上他指路自己开车,开到路口有家幼儿园地方一直往里走,他在车上还与人打电话,对方叫他在楼下等,后来那个人下车往里走一段,自己在车上等了五六分钟,他回来叫自己开车回福鼎。3、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证实:从被告人林新纺身上以及被告人林新纺丢弃冰毒地方,提取到甲基苯丙胺11包,净重计55.58克。4、柘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当晚,柘荣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林新纺处扣押11包甲基苯丙胺。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林新纺处扣押的11包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新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新纺于2016年12月28日凌晨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8、尿液提取记录、照片、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柘荣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林新纺现场提取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检板检测,结果呈阳性。9、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实:柘荣县公安局民警部分办案过程。10、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林新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林新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7日上午,自己通过电话与秦屿人“八戒”联系,要向他购买50克冰毒,他叫自己去秦屿拿。中午1点左右,自己从福鼎汽车南站乘中巴车到秦屿,在“八戒”家吸了几口冰毒后,提出要买50克冰毒,每克70元,先付2500元,欠他1000元,还提出说买这么多能否赠送一些,他也同意。然后两人就在秦屿街上玩,到了晚上五六点时候,“八戒”将50克冰毒和赠送的部分一起交给自己,自己就准备回城关,这时“阿狗”打电话问自己在哪里?自己说在福鼎,要来柘荣玩。后来在福鼎汽车南站自己跟别人拼车来到柘荣。大约晚上八九点,打电话给“阿狗”,但没人接。大概到了28日凌晨1点左右,“阿狗”给自己打电话说他在山上打猎,让自己到他家等,自己当时已经用嘀嘀打车从福鼎叫来一部的士准备回去,后来就坐这辆的士去“阿狗”家,之后就被警察抓了,在被带到公安机关途中下车时,自己从上衣口袋里拿出部分冰毒想趁人不备丢弃在门口的墙角,当场被民警发现,民警捡回经清点有6包冰毒,同时在自己身上还搜出5包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新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5.5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新纺因贩卖毒品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之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新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55.58克,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新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55.58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守延审 判 员  章树清人民陪审员  汤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