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国升、赵松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升,赵松勤,陈林,金宗建,陈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585-1号被执行人王国升,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赵松勤,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林,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金宗建,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益国,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肥东县,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升、赵松勤、陈林及金宗建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肥东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相关调查均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的(2011)肥东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晓晖审 判 员 李 明代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