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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302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侗族,剑河县村民,住该村。被告:梁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侗族,剑河县村民,住该村。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昌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谢隆珍书 记 员 杨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