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302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侗族,剑河县村民,住该村。被告:梁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侗族,剑河县村民,住该村。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昌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谢隆珍书 记 员 杨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