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莉申请执行肖化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莉,肖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执行人:肖化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申请执行人贺莉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民终2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化国给付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30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化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对贺莉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080元。被执行人肖化国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