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孟澄、孟祥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澄,孟祥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特31号申请人孟澄,女,200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系孟澄母亲,被申请人孟祥良,男,193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孟澄申请宣告孟祥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澄诉称,我祖父孟祥良于1977年离婚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死亡。经查,孟祥良,男,193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公民身份号码:。孟澄系孟祥良的孙女,孟澄的父亲孟令超于2015年3月死亡。孟祥良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2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孟祥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孟祥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祥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孟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孟祥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