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顺发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顺发,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现任庆城县卅铺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住庆城县。中共党员,无前科。2016年9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向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立成。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顺发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顺发及其辩护人郭立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时任庆城县卅铺镇卅铺村委会支书的被告人杨顺发,经与其他村干部商议后,虚报退耕地271.3亩。2003年至2012年,共骗领虚报在朱某、黄某、李某及自己名下75.6亩退耕地补贴款66556.80元。2001年9月,杨顺发租用其他村民川台地277亩经营”顺发林果示范园”。2003年4月,杨顺发将其示范园用地作为退耕地分别虚报在杨某1、杨某4、杨某2、张某、杨某3及自己名下。2003年至2009年,共骗领退耕地补贴款244868元。被告人杨顺发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退耕地的方法,骗取国家退耕补助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应追究刑事责任。杨顺发在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顺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及贪污退耕款311424.80元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将其”顺发林果示范园”277亩用地虚报为退耕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将其示范园用地虚报为退耕地骗取退耕款,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量刑;2、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是自首,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认定坦白于法不符;3、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杨顺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被告人杨顺发任庆城县卅铺镇卅铺村党支部书记。1、2002年5月,庆城县卅铺镇卅铺村时任村支书杨顺发、村主任朱某(已亡)、副支书曹某、张某、文书黄某均另案)讨论上报该村退耕还林土地面积时,为解决村委会办公经费困难,朱某提议将长余的退耕地面积指标进行虚报,套取退耕款后留作村委会使用,杨顺发等人均表示同意。之后,卅铺村在填报退耕还林花名表时,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71.3亩。2003年,杨顺发领取了虚报在朱某、黄某、李某及自己名下75.6亩的退耕还林补助供应证。2003年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8618.4元,2004年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1642.4元,2005年至2007年,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6288元,2008年骗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804元。2009年,实行惠农资金一卡通,杨顺发再不能继续领取其他三人名下退耕款,遂将供应证交回村委会。2009年至2012年,杨顺发继续骗领虚报在自己名下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204元,以上共计骗领国家退耕补助款66556.80元。2、2001年9月,杨顺发租用卅铺部分村民的川台地经营”顺发林果示范园”。2003年4月,杨顺发因经营困难,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从县林业局领取六张退耕还林管理卡后,将其示范园用地277亩虚报为退耕还林地以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其中虚报在自己名下57亩、杨某1名下35亩、杨某4名下42亩、杨某2名下45亩、张某名下36亩、杨某3名下62亩。2004年骗领42658元,2005年至2008年,骗领177280元,2009年骗领24930元,以上共计骗领退耕补助款244868元。总上,被告人杨顺发贪污作案二起,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11424.80元。2016年9月8日,杨顺发自愿向公诉机关退赔非法所得75901.20元。2017年6月8日,杨顺发自愿向本院退赔剩余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举报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杨顺发贪污一案的来源及侦破经过。2、杨某4、杨某2、杨某5、杨某3、杨某1的退耕还林管理卡、庆城县财政局等部门的庆财发(2006)13号、(2007)47号、(2008)71号关于发放粮食补助资金的通知等文件、庆城县卅铺镇卅铺村2002年、2003年退耕还林粮款补助花名表,庆城县粮食局关于2001年至2004年小麦价格证明,庆城县卅铺镇政府2003年至2005年关于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证明、庆城县卅铺信用社关于2006年至2008年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证明、庆城县林业局退耕办关于杨某5、杨某2等6户277亩退耕地补助按期逐户兑现证明,杨顺发×××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2006年、2007年、2008年度杨某4、朱某、李某、黄某、杨某1、张某、杨某5、杨某2、杨某3从卅铺信用社领取退耕款的活期取款凭条,拨付、支取退耕款的退耕还林补助存折复印件证实,2003年至2012年,杨顺发骗领75.6亩退耕还林地补助款66556.80元。2004年至2009年,杨顺发骗领277亩退耕还林地补助款244868元。以上共计311424.80元;3、证人曹某、黄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其与村委会干部朱某、杨某、张某、黄某等村干部开会时,为解决村委会办公经费紧张,朱某提出将长余的退耕地进行虚报,领取补助款留作村集体使用,其他人均表示同意。2003年,杨顺发领取朱某、黄某、李某和自己的退耕还林补助供应证后领取他们的全部退耕款。2009年实行一折通后,杨顺发将朱某、黄某、李某的供应证交回村委会;2003年7、8月份,其与张某在村委会办公时,杨顺发拿着六户群众的退耕还林管理卡、一份退耕还林花名表到村委会说:”上面给他个人277亩退耕还林地,和村上没关系,要加盖村公章完善手续。”其就让黄某加盖了公章;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其与卅铺镇书记、县主管林业副县长、林业局局长、退耕办副主任、卅铺镇主管退耕还林的副镇长陪同庆阳市林业处领导到卅铺镇检查春季造林情况,检查杨顺发的示范园时,副县长提出顺发示范园租用的这土块地能不能按照退耕地对待,林业处领导表示可以按照经济林对待。2003年4月份,其与退耕办副主任验收卅铺镇退耕还林工程时,卅铺镇主管退耕还林的副镇长领其二人到”顺发林业示范园”后说,上次开会副县长和市上领导答应把这块地按照经济林对待,其二人就按照市上领导说的,把杨顺发的示范园按照经济林进行了验收,当时退耕办副主任让其勾图,勾图后经测算面积为277亩。验收后其给林业局局长做了汇报。当年秋季时。庆阳市退耕还林验收组还对示范园进行了复查验收。林业局局长、退耕办副主任都知道这件事情;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由于杨顺发的林业示范园是全市的示范工程。所以杨顺发在2003年多次找其与卅铺镇领导,想把示范园上报为退耕地借以减轻他的租地压力,其始终未予同意。之后,县上主管林业的副县长在卅铺镇检查工作时,卅铺镇镇长、书记将这件事又反映给了副县长,副县长让杨顺发和退耕办联系,如果能报就报。其将该答复专门告诉了林业局局长和郭某,他们说等完了再看。之后,郭某到卅铺镇和镇长、书记联系好以后,镇长、书记安排其与郭某具体操作。杨顺发虚报了六户村民退耕地是经过县林业局认可后,其按程序签字、办公室加盖公章上报的;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庆城县林业局退耕办副主任。杨顺发将其277亩示范园用地虚报为退耕地,其未参与验收,也没有人给其说过这件事;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由于杨顺发的”顺发示范园”是全市的示范工程,所以杨顺发在2003年2月到林业局找到自己,要求将示范园按照退耕地对待,其当即予以拒绝。之后,其前往卅铺镇检查工作时,卅铺镇书记、主管退耕还林的副镇长又给其说把示范园能不能按照退耕地对待,其也未同意。2003年4月,县上主管林业的副县长等人检查杨顺发的示范园时,再说把示范园按照退耕地对待,其还未表态。至于以后怎么把示范园用地上报为退耕地,其不清楚;8、证人陈某、白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县上领导陪同省林业厅厅长到杨顺发的示范园检查时,县上领导提出能不能给示范园提供政策扶持,林业厅厅长指着示范园后面的山说:”山上的土地是不是农户的承包地,如果是的话可以按退耕地对待,这就是他工作的最大支持。”杨顺发可能对马厅长的话理解有误,所以将他自己的示范园上报成退耕地了。杨顺发将自己的示范园用地虚报为退耕地这件事情,从来没有给自己汇报过;9、证人杨某1、杨某3、马某、杨某4、杨某2、刘某2、李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其家没有被调查的35亩、62亩、36亩、42亩、45亩、22.1亩、21.1亩退耕地;10、证人岳某、刘某2、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家的退耕地少于22.1亩,杨顺发家的退耕地少于16.7亩,黄某家、李某家的退耕地不真实;11、杨顺发与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曹某6、曹某7、杨某、曹某8、曹某9、王某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证实,杨顺发租赁上述村民的土地建设”顺发林果示范园”;12、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杨顺发退赔了其全部非法所得;13、被告人杨顺发的供述证实,2002年,为解决卅铺村委会经费紧张问题,其与时任村干部朱某、曹某、张某、黄某商量以后,为村集体虚报退耕地271.3亩。2003年,因其经营的砖厂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便领取了虚报在朱某、黄某、李某和自己的退耕还林补助供应证,后开始领取退耕款至2008年。2009年实行一卡通后,因其无法继续领取朱某、黄某、李某的退耕款,其就将这三人的供应证交回村委会。期间,共领取退耕款75000多元,全部用于填补其私人砖厂的亏损;2003年5月,全市示范园建设会在其”顺发林果示范园”召开,其向参会的省、市、县领导汇报完示范园建设情况后,问林业厅的领导能不能将其示范园用地按照退耕地对待,在得到可以按照退耕地对待答复的一星期后,其在县林业局找到郭某,郭某说虚报退耕地事情合适着哩,给其上报退耕地面积277亩,并当场给其六张退耕还林管理卡,其将退耕还林管理卡填完后,让村委会加盖了公章,上报卅铺镇主管林业的曾某签字,镇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其将退耕还林管理卡交给了郭某。2003年领取了这六户的退耕还林供应证,2004年至2009年,共领取退耕款24万多元,全部用于支付示范园的土地租金;14、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顺发,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甘肃省庆城县卅铺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1994年至2004年任庆城县卅铺镇卅铺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9月5日,杨顺发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顺发身为农村基层村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顺发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所犯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顺发构成坦白,于法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顺发在归案后,积极退赔其全部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具备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信。据此,对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杨顺发适用缓刑确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二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顺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顺发非法所得311424.8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中,由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7590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晓平代理审判员 邱红娟人民陪审员 封小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嵇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