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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梦玲与代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玲,代中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799号原告:王梦玲,女,1973年5月1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代中有,男,1976年11月17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王梦玲与被告代中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梦玲以被告代中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梦玲负担。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