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恒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恒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委托代理人刘建锋,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陕西恒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