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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厚珍、张永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厚珍,张永凤,张慧,陈迪银,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特1号申请人张厚珍,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商城县。申请人张永凤,女,汉族,1995年11月21日生,在校大学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厚珍,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张永凤父亲。申请人张慧,女,汉族,2007年8月14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厚珍,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张慧父亲。申请人陈迪银,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商城县。申请人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男,1986年11月21日生,系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厚珍、张永凤、张慧与陈迪银、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17年3月12日经商城县长竹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赔偿张厚珍、张永凤、张慧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整(该赔偿款已包括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所有项目在内)。此外,张厚珍、张永凤、张慧不得再向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陈迪银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其他要求。二、张厚珍、张永凤、张慧对陈迪银给予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陈迪银及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于张厚珍、张永芬、张慧签字后给付第一条所指赔偿金80000元。四、以上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共同遵守,不得反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厚珍、张永凤、张慧与陈迪银、国网河南商城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经商城县长竹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灿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