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19司惩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小全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陕0719司惩2号被罚款人:朱小全,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柳林镇。本院在审理(2016)陕0729民初199号原告韩亚红、熊诗莹、熊景峰、朱桂玉与被告李勇、重庆宏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盛盟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朱小全为了使原告方获取更多的赔偿,联系他人伪造熊景峰在城固县中医医院的住院病案(病案号为14088957号),在本院依法组织对熊景峰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过程中,由韩亚红提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据此做出熊景峰为二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朱小全的行为,严重干扰法院的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法院的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朱小全罚款200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