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白萍、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萍,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8号申请执行人:白萍,女,1977年7月4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卢军,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白萍申请执行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军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