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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俊芬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381号罪犯王俊芬,女,50岁(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俊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7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对罪犯王俊芬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玉梅、助理检察员郑欣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王晓华、周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俊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俊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分别于2014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王俊芬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俊芬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分别于2014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王俊芬因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王俊芬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刘某、马某的证言;(3)罪犯王俊芬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本院认为,罪犯王俊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王俊芬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燕风法官 助理  唐静静书 记 员  张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