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正祥与潘佳敏、徐玉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祥,潘佳敏,徐玉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533号原告:刘正祥,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佳敏,男,1995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徐玉宝,男,199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刘正祥与被告潘佳敏、徐玉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637元,减半收取计4318.50元,由原告刘正祥负担。审判员 桂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