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耀文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567号被执行人郭耀文(曾用名:郭少朋),男,1992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耀文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郭耀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执行人郭耀文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2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耀文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