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王朝侠、苗永平、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朝侠,苗永平,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字第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贾迎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侠,女,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科,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永平,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法定代表人:郭胜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石家庄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侠、苗永平、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710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诚财保石家庄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海,被上诉人王朝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苗永平、力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系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除上诉至本��的王朝侠案和王吉仓案,一审未查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还有哪些,其他案件处理结果如何,与本案是否有关联。除永诚财保石家庄支公司外,还有九辆无责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否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为公平保护各方利益,避免计算错误造成执行难题,也为了避免增加当事人讼累,在处理该案时建议一并查清。2.在具体处理中,首先应确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的理赔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严格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赔偿比例及数额。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710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永诚财保石家庄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1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海明玉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