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通与马明怀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马明怀,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19号原告:王通。委托代理人:赵惊涛。被告:马明怀。被告:张丽。原告王通与被告马明怀、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明怀、张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通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15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630.5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90.58元,由原告王通承担。剩余一半案件受理费630.58元退还原告王通。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