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海军与刘虎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军,刘虎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532号原告:董海军,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莲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虎修,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军与被告刘虎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海军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培凤审 判 员 赵联青人民陪审员 王占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春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