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殷文玉、武汉市杰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文玉,武汉市杰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殷文玉,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杰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郑店街107国道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涂杰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殷文玉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杰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1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文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杰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杰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自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6月30日止每月份伤残津贴1614.2元、生活护理费1412.4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杰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