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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世清与被执行人张喜娃、曲换存买卖合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清,张喜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46-1号申请执行人曹世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喜娃,男,汉族。被执行曲换存,女,汉族,系张喜娃妻子。本院在执行曹世清与张喜娃、曲换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曲换存在平陆县太阳路南四巷有房屋一座,房权证平政房字第B648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曲换存银行存款16万。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