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2741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昊,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1,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随被告从四川来到献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于1990年生育一子侯某2,现侯某2已死亡。被告从不顾及原告及家人生活,连原告生病也不照顾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侯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本院对侯某1进行询问,侯某1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带走的孙女应由其母亲抚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随被告从四川来到献县,此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原、被告于1990年生育一子侯某2,现已死亡。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所述原、被告孙女的抚养问题,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母亲来主张相关权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