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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某1、安某2等与李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1,安某2,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426号原告:安某1,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安某2,男,199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安某1之子。被告:李某1,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李某2(李威威),女,199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李某1之女。原告安某1、安某2与被告李某1、李威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1、安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