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会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会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荣霞,李玉树,张兆峰,冯天庆,冯振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会戊,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号。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军,男,1968年9月18日生,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贾荣霞,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原审被告:李玉树,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审被告:张兆峰,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审被告:冯天庆,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审被告:冯振荣,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上诉人赵会戊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振荣、冯天庆、李玉树、张兆峰、贾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赵会戊向本院提起上诉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会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王树强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