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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990吕井坤与翟会发、翟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井坤,翟会发,翟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990号原告:吕井坤,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东,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会发,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翟金鑫,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吕井坤诉被告翟会发、翟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井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会发、翟金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井坤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翟会发偿还原告借款89600元,被告翟金鑫对其中4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翟会发、翟金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翟会发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今借人:翟会发,2012.4.16”,被告翟会发于2013年4月14日偿还了10000元,尚欠40000元。2013年6月3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今借人:翟会发、翟金鑫,2013.6.3”。2015年7月8日被告翟会发向原告借款96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正,¥9600元,借款人:翟会发,2015.7.8”。后原告多次追要借款未果,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翟会发计向原告吕井坤借款49600元,被告翟会发、翟金鑫共同向原告吕井坤借款40000元,均有其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翟会发、翟金鑫应负清偿责任。原告吕井坤持被告翟会发、翟金鑫出具的借据向其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翟会发、翟金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会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井坤借款89600元;被告翟金鑫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翟会发、翟金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曾书明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