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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甲、崔乙与崔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甲,崔乙,崔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881号原告崔甲,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周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原告崔乙,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周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崔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原告崔甲、崔乙与被告崔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崔丙外出,无祥址,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限定原告在7日内交纳公告费用,但逾期,原告仍未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崔甲、崔乙法定代理人周某未按照限定的时间交纳诉讼其他相关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甲、崔乙承担。审判员 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索小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