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与罗胥文、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罗胥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特15号申请人: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XX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淳亚佰,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胥文,男,生于1987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仲裁第三人: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号。负责人:夏荣锦。申请人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罗胥文、仲裁第三人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下称:苍溪分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了《客运出租汽��管理合同》,《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保证金,申请人收取8000元也并非基于劳动合同,而是根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仲裁裁决认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系申请人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体系有冲突的应当作废,从而认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系《劳动合同》的附属合同,收取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全额返还错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约定违约金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劳动合同》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是性质不同的两份合同,前者适用劳动法规,由劳动机关处理,后者适用合同法规,由人民法院处理,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纠纷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被申请人罗胥文辩称,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罗胥文到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从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劳动报酬…..乙方(罗胥文)每月上缴定额经营收入后,其余部分再扣除车辆各种维修、燃油费,材料费,车辆各种证照审验费和其他开支后的部分为罗胥文的效益工资(按出租车经营合同执行)”、第五条约定:“广运集团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合同、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做到权责清楚,奖惩有据,不损害罗胥文的各项合法权益。乙方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同月9日,罗胥文作为主驾、杨乾作为副驾共同(乙方)与第三人苍溪分公司(甲方)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1、为保证明服务质量和管理、维护好营运车辆及设施设备,乙方每人自愿向分公司交付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10000元,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保证金30000元,共计80000元,苍溪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两年后每车每人退还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保证金5000元。2、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是为了促使乙方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保证金是为了促使乙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好车辆及设施设备,利于车辆的使用和管理。3、如乙方在经营中出现违反服务约定,未按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的,有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服务约定的事项及乙方在营运中出现对所驾驶车辆及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营运损失、第三者损失或违反本合同有关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的事项,应以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及车辆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保证金承担责任。由于发生质量信誉事件或交通事故,上列保证金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甲方支付后,乙方应在七日内补足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或车辆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保证金,方可继续营运。5、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待双方办理完一切结算手续后,甲方应于结算后3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和车辆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保证金”,第二十条约定;“甲方制定的《服务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责任书》《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书》以及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同时签署,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后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据此收取罗胥文30000元保证��。2016年10月1日,被申请人罗胥文向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日,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同意,申请人在退费结算明细表中载明:扣收罗胥文目标欠费7900元、违约金8000元。同月31日,申请人作出《关于解除出租车驾驶员罗胥文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罗胥文遂向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补发工作期间最低工资补差2800元及25%的赔偿金3500元;2、补发节假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6868.38元;3、退回代广运集团公司支付的年审车辆、气罐、2级维护费用2307.5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元;5、退回从押金中扣取的8000元;6支付违约金8000元。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因苍溪分公司系经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核准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具体承担广运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职能,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苍溪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仲裁庭审。2017年4月20日,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苍劳人仲案(2017)14号仲裁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广运集团公司退还罗胥文保证金8000元;驳回罗胥文的其他请求事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能否再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的性质认定。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者经营合同”的规定,为了保障聘用人员、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具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用工主体只能与被雇佣者签订经营合同。本案中,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作为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被申请人罗胥文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罗胥文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民主管理和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条款。后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再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约定了经营管理方式、营运车辆及车辆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运营收入分配、合同期限、定额生产任务款标准和交纳期限、营运车辆及设施设备的验收交付、车辆维护、燃油燃气费用负担、服务质量信誉保证和车辆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保证、经营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由于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并不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出租车驾驶员罗胥文依该合同取得对广运集团公司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依约履行交纳定额生产任务款等义务,该定额生产任务款即是出租车行业内俗称的“份子钱”,具有承包费性质,该经营模式是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针对出租车行业特点实行内部承包的重要经营方式,属于申请人广运集团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的规定,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无主管权。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苍劳人仲案(2017)14号仲裁裁决第二款,即“广运集团公司退还���胥文保证金8000元”。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罗胥文负担。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