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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东战、张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战,张伟,王吉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039号申请人张东战,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太雷,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伟,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人王吉友,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东战诉申请人张伟、申请人王吉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东战诉申请人张伟、申请人王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伟支付申请人张东战53000元,于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王吉友支付申请人张东战25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付清。三、零工共116工,每工200元,申请人张东战与申请人张伟自行协商处理。四、申请人张东战诉申请人张伟、王吉友劳务合同纠纷约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潇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