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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井远与黄世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远,黄世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846号原告:李井远,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世强,男,201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李井远与被告黄世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井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井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李井远负担。审判员 李  文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强(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