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国强、姜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赵越超,冯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栋。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越超,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清真小区11号楼5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冯旭,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兴业1号楼4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赵越超、冯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越超、冯旭名下的车辆,该车辆属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85894.9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