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晓、陈丹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晓,陈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卢晓,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丹芬,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维新乡。申请执行人卢晓与被执行人陈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2906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丹芬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丹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丹芬名下有登记房产。本院于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孔瑞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