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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5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延军、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军,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5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延军,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写字楼13层1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6489721-2。法定代表人:郝新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北街。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总经理。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王延军本院申请执行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偿还借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预售房产已被依法查封,但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人王延军对该异议审查结果不服又提起异议之诉,目前该异议之诉正在审理过程中,已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除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