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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999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永刚,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徐永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徐永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徐永刚退出涉案所欠工人工资人民币172626元。因徐永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并退出工资,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及退出工资1876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工人工资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纯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