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阿卜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卜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阿卜都,男,东乡族,生于1990年2月1日,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瓦房村农民。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马阿卜都因贩卖毒品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阿卜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一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阿卜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马阿卜都经事先与白银市平川区吸毒人员何某电话联系后,二人约定在兰州市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16时二人见面后,被告人马阿卜都先收取了何某7800元,后马阿卜都让何某往城关区西关十字走,在何某行至文化宫附近时,马阿卜都将何某用电动摩托车带至华林隧道桥上,并让何某从电动摩托车前货框内自行取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二人遂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阿卜都处查获毒资7800元,从何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净重12.96克。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阿卜都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阿卜都具有毒品再犯、累犯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其八年半至九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阿卜都辩称,其没有与何某进行毒品交易,从何某处查获的毒品其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马阿卜都与白银市平川区吸毒人员何某经电话联系后,二人约定次日在兰州市进行毒品交易。16日15时30分何某到达兰州市,经电许联系马阿卜都双方在七里河区文化宫路口见面,马阿卜都骑着一辆蓝色的摩托车带何某至华林隧道的桥上,何某交马阿卜都7800元,马阿卜都骑车去取毒品,何某原地等待。16时50分许在华林隧道的桥上,马阿卜都让何某从摩托车前货框内自行取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二人遂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阿卜都处查获毒资7800元,从何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净重12.96克。经鉴定,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1月15日晚马阿卜都打电话问其什么时间上兰州取东西(海洛因),约好16日15时到兰州取。次日15时30分其给马阿卜都打电话说其已到兰州,他让其到小西湖再给其打电话。到小西湖后马阿卜都电话告诉其一直向西关十字方向走,在文化宫路口其看见马阿卜都骑着一辆蓝色的摩托车在路口停着。其走上前后马阿卜都让其坐上摩托车,他带其到华林隧道的桥上面,让其将钱给了他,他骑车去取东西,让其原地等着。16时40分许,马阿卜都电话告诉其到小西湖商贸城,其坐出租车走的过程中,他又让其下车回到华林隧道桥下等他,其又到华林隧道桥下等的时候,他让其走到马路对面。其到马路对面看见马阿里卜都,他让其坐上摩托车带其到了桥上,停车后他让其从摩托车前货框中取出毒品,他正骑摩托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某辨认出马阿卜都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员;马阿卜都辨认出自己的蓝色电动摩托车就是其载着何某在七里河区和小西湖附近行驶的车辆;何某对毒品交易地点七里河区华林路进行辨认。3、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截图,证实何某手机中微信聊天记录中与马阿里卜都(呢称”棱角”)就购买东西(海洛因)进行商议;与马阿里卜都182XXXXXXXX号手机有多次通话记录。4、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证实从何某处扣押的毒品净重12.96克,取样0.46克。5、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马阿卜都处扣押毒资7800元(面值均为100元、其中编号有628318、628319、628320、229378、229379),OPPOR9S手机1部(串号863388033158648),蓝色”雅玛哈”踏板摩托车1辆;从何某处扣押外用卫生纸内用白色透明塑料包裹的毒品1包、OPPOR9S手机1部(串号863681033000418)。6、领条,证实何某从公安局领取7800元(面值均为100元,其中编号有628318、628319、628320、229378、229379)。7、鉴定意见,证实提取的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8、办案说明,证实马阿卜都鼻部伤情是2017年1月16日16时50分公安人员抓捕马阿卜都时,马阿卜都骑摩托车有逃跑迹象,公安人员强行控制时,因其反抗造成。9、被告人马阿卜都的供述,证实其与”货龙”(何某)在2017年1月15日至16日有多次通话,曾进行微信聊天,其呢称”棱角”,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隧道桥上双方分手后,其被公安人员抓获。10、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领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全部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阿卜都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阿卜都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阿卜都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阿卜都辩称,其没有与何某进行毒品交易,从何某处查获的毒品其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该辩称有查明的事实否定,故不予支持。对该案扣押的被告人马阿卜都的电话1部,蓝色”雅玛哈”踏板摩托车1辆,从何某处扣押电话1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阿卜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阿卜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该案扣押的被告人马阿卜都的”OPPOR9S”手机1部(串号863388033158648)、蓝色”雅玛哈”踏板摩托车1辆,何某的”OPPOR9S”手机1部(串号863681033000418),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敏代理审判员 张燕丽人民陪审员 张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正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