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重庆胜兴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胜兴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胜兴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胜兴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胜兴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82490.61元,重庆胜兴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胜兴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燕审 判 员  陈瑜代理审判员  张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