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卜水松与蒋崇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水松,蒋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卜水松,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八团。被执行人:蒋崇辉,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央布拉克农场。本院在执行卜水松申请执行蒋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崇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卜水松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30429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42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