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冉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098号原告:冉某,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翟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