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李琼孔莉娜等与陈文胜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孔莉娜,孔杰,陈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女,1968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执行人孔莉娜,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执行人孔杰,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陈文胜,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琼、孔莉娜、孔杰依据(2015)���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文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634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345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按(2015)彭法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96343.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9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余款77343.8元。该款支付方式为:由被执行人陈文胜于2017��3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支付13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20000元;余款734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二、本案执行费13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8年12月30日交至本院。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原判决书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