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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铁新与张宝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铁新,张宝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于铁新,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被执行人:张宝予,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于铁新与张宝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海 江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