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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2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倪荫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徐金华,倪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2791H。负责人:邱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56784143。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06752U。法定代表人:汪西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金华,男,196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倪荫芳,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稻庄支行账户90×××51上的存款直至150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绍信 来源: